2016年中级职称经济法常见考点: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 - 昆明培训|昆明财务培训|昆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昆明银行培训|昆明房地产培训|昆明学历提升|天学咨询|天学教育|昆明公开课培训|云南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云南学历提升|昆明在职研究生|昆明同等学力申硕
金融培训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证中心
2016年中级职称经济法常见考点: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
发布时间:2016-09-05 02:45:02  已阅读:99

【考点105】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
  (1)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3)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4)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法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2.兼职限制
  (1)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2)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3)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4)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昆明财务培训、昆明会计培训、昆明会计证年检(继续教育)、昆明公司注册、昆明代理记账、昆明成人高考联系请致电0871-66306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