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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职称经济法常见考点:免税收入
发布时间:2016-09-01 03:07:53  已阅读:85

【考点九十七】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特定收入。
  【提示】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于征税,但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提示:不征税收入VS免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均不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不征税收入,是不应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则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组成部分,只是国家出于特殊考虑给予税收优惠,在一定时期有可能恢复征税。
  (3)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一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免税收入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一般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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