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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与承销》考试要点:持续督导
发布时间:2016-09-01 11:19:10  已阅读:92
《证券发行与承销》考试要点:持续督导
 
(一)持续督导期间的计算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保荐人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二)持续督导的内容
 
(三)保荐人的权利
 
(四)发行人的义务
 
(五)监督措施和法律责任
 
在1个自然年度内,保荐人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受到不受理或不再受理监管措施的次数超过3次,或者累计时间超过l2个月,且累计时间与该保荐人当年末所保荐的发行人家数之比排名前3位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内不受理其推荐,已受理的责令其撤销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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