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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职称经济法常见考点:留置
发布时间:2016-08-31 03:33:10  已阅读:67

【考点七十八】留置
  1.留置权的行使条件
  (1)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2.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3.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4.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5.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的履行债务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6.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7.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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