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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票据行为实质瑕疵对票据权利取得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6-08-30 04:00:34  已阅读:59

【考点六十三】票据行为实质瑕疵对票据权利取得的影响

瑕疵

影响

不存在真实基础关系,或基础关系消失

对直接后手或无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可以抗辩

善意且支付相当对价的持票人

票据权利不受影响

持票人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

该持票人及其无对价取得票据的后手

不享有票据权利

其他善意且支付相当对价的持票人

票据权利不受影响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章

签章人

不承担票据责任

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仍应对善意且支付相当对价的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伪造

被伪造人

不承担票据责任

伪造人

不承担票据责任

其他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

仍应对善意且支付相当对价的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变造

变造前签章的人及不能确定其在变造前还是变造后签章的人

应按变造前的金额对善意且支付相当对价的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变造人及变造后签章的人

应按变造后的金额对善意且支付相当对价的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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