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税法二》预习知识点: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 昆明培训|昆明财务培训|昆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昆明银行培训|昆明房地产培训|昆明学历提升|天学咨询|天学教育|昆明公开课培训|云南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云南学历提升|昆明在职研究生|昆明同等学力申硕
公开课培训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证中心
2016《税法二》预习知识点: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发布时间:2016-08-29 04:01:22  已阅读:76

 【内容导航】:

  (一)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科目第一章企业所得税第三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的内容。

  【知识点】: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1)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收入的0.05%;

  (2)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3)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

  (4)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不得扣除的保险保障基金

  (1)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2)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昆明财务培训、昆明会计培训、昆明会计证年检(继续教育)、昆明公司注册、昆明代理记账、昆明成人高考联系请致电0871-66306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