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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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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科目第一章企业所得税第三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的内容。
【知识点】: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解释】扣除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金额只能按照注册资本比例,不能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分红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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