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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职称经济法常见考点:证券市场的结构
发布时间:2016-08-29 09:45:54  已阅读:87

 【考点五十一】证券市场的结构
  1.交易所市场

交易所

板块

适用范围

上市条件及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主板市场

为资质较高的企业股票提供交易服务

(1)发行人应当是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3)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板市场(已不再接受新上市公司)

中小企业板

业绩突出、具有较好成长性和较高科技含量的中小企业

“两不变”

(1)中小企业板块运行所遵循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与主板市场相同

(2)中小企业板块的上市公司符合主板市场的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四独立”:运行独立、监察独立、代码独立、指数独立

创业板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与主板市场和中小企业板上市标准有所不同,主要体现为盈利要求有所放松等方面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
  (1)性质
  在场所性质和法律定位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与证券交易所是相同的,都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服务对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要是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
  (3)挂牌条件
  在准入条件上,不设财务门槛,申请挂牌的公司可以尚未盈利,只要股权结构清晰、经营合法规范、公司治理健全,业务明确的股份公司均可以经主办券商推荐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4)主要监管规则
  ①挂牌公司必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了较为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将是一个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
  3.产权交易所:主要服务于企业兼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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