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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银行从业《公司信贷》知识点:不良贷款责任认定
发布时间:2016-08-26 11:42:40  已阅读:64

责任认定及追究对象是指在贷款调查分析、决策审批、放款支付、贷后管理以及日常管理中存在责任行为且负有责任的各环节信贷人员。主要包括:贷款调查分析及维护的信贷员、后台人员、支行主管、各级拥有授权权限的审批人员。

责任行为是指信贷人员在贷款调查分析、决策审批、放款支付、贷后管理以及日常管理中存在的违反授信业务管理和操作流程的有关规定,或违反授信尽职有关规定,或发生职业道德风险并且与不良贷款的形成具有因果关系,或对不良贷款形成存在重大关联关系的行为。

按照“首问负责”原则,存量贷款客户由调查分析的信贷员进行维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原则上不移交。如确因异地工作调动等符合贷款组合移交条件的,移交以后客户贷款出现逾期的由接收该贷款的信贷人员承担清收责任,移交该笔贷款的信贷员应协助维护和催收;如移交时贷款已处于逾期状态,仍由负责调查分析的信贷员承担清收责任,接收该贷款的信贷员应协助维护和催收。已调离岗位或移交了客户的信贷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责任行为的,仍须予以问责。

根据责任人的主观心态,责任行为界定包括渎职和不尽职。

①渎职,是指相关人员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银行利益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包括由于未保持良好职业操守而产生的道德风险和其他主动危害银行利益的行为。渎职承担重大责任。

②不尽职行为,是指相关人员行为虽不存在故意,但违背、偏离其基本职业规范和岗位职责要求,未能完整有效地履行其岗位职责,导致银行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不尽职承担一般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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