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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税法一》预习考点: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发布时间:2016-08-23 01:50:37  已阅读: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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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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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科目第三章消费税第十节申报与缴纳的内容。

  【知识点】: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列如下: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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