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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复习:支付结算要求
发布时间:2016-08-19 11:15:26  已阅读:54

1、支付结算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提示: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①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至少2个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②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1个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2.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1)关于收款人名称,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2)关于出票日期。

  ①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②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实际日期票据日期

  月为“壹”、“贰”和“壹拾”的前加“零”

  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

  日为“拾壹”至“拾玖”前加“壹”

  (3)关于金额。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不能以大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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