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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经济法基础第二章高频考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
发布时间:2016-04-19 04:36:40  已阅读:22

 

 (一)社会保险登记

  1.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个人的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

  1.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2.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三)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权利义务

  1.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3.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1)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2)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3)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4)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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