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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发布时间:2016-04-15 03:16:06  已阅读:37

 

【知识点七】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5)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6)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进口货物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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