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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职称经济法常见考点:经营者集中
发布时间:2016-09-06 01:42:39  已阅读:85

【考点109】经营者集中
  1.申报标准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豁免申请):
  (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3.审查结果
  (1)禁止的决定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主管机关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2)许可的决定
  ①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主管机关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②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主管机关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4.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制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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