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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税法二》知识点:计税成本的核算方法
发布时间:2016-09-05 03:05:32  已阅读:105

【内容导航】:

  1.计税成本对象的“六个原则”

  2.计税成本的“六项费用”、成本核算“五道程序”

  3.成本核算“四把尺子”

  4.税法规定,可以预提的三种情况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科目第一章企业所得税第七节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所得税处理的内容。

  【知识点】:计税成本的核算方法

  “六个原则”确定计税成本对象;

  “六项费用”构成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内容;

  “五道程序”完成企业计税成本核算;

  “四把尺子”可靠地计量和核算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成本;

  “六种特例”合理分配成本项目。

  1.计税成本对象的“六个原则”

计税成本对象的“六个原则”(了解)

(1)可否销售原则(能不能销售)

(2)分类归集原则(1栋和2栋都属于一期小户型)

(3)功能区分原则(商业地产、住房)

(4)定价差异原则(商铺售价50000)

(5)成本差异原则

(6)权益区分原则(委托代建、合作开发)

(一销售,一归集,两区分,两差异)

  2.计税成本的“六项费用”、成本核算“五道程序”

计税成本的“六项费用”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的开发产品的成本列支内容一致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核算“五道程序”

了解内容

  3.成本核算“四把尺子”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核算“四把尺子”(熟悉)

(一)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

(二)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选择题)

1.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协商请求税务机关同意

2.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3.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

4.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4.税法规定,可以预提的三种情况:

  ①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②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规定必须配套建造条件。

  ③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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