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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职称经济法常见考点:预算审查和批准
发布时间:2016-09-05 02:44:04  已阅读:96

【考点104】预算审查和批准
  1.初审
  (1)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45日前,将中央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2)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2.审批机关
  (1)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2)地方各级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3.对提请审查的预算草案的细化要求
  (1)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
  (2)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4.预算的批复
  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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