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级职称经济法常见考点:增值税专用发票 - 昆明培训|昆明财务培训|昆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昆明银行培训|昆明房地产培训|昆明学历提升|天学咨询|天学教育|昆明公开课培训|云南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云南学历提升|昆明在职研究生|昆明同等学力申硕
金融培训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证中心
2016年中级职称经济法常见考点: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布时间:2016-09-01 02:49:02  已阅读:77

【考点九十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③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专用发票;
  ④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⑤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⑥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⑦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⑧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2.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含劳保用品)、化妆品等消费品;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
  (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昆明财务培训、昆明会计培训、昆明会计证年检(继续教育)、昆明公司注册、昆明代理记账、昆明成人高考联系请致电0871-66306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