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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常见考点: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计税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6-09-01 02:36:25  已阅读:94

【考点八十九】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计税的情形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或旧货

销售对象的具体情况

计税公式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固定

资产

按规定不得抵扣且

未抵扣过进项税

应缴纳的增值税

=含税售价÷(1+3%)×2%

按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

销项税额=含税售价÷

(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物品

旧货

应缴纳的增值税

=含税售价÷(1+3%)×2%

  2.可以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3.应当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4.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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