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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税法二》知识点: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
发布时间:2016-09-01 02:12:15  已阅读: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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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科目第一章企业所得税第七节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所得税处理的内容。

  【知识点】: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

  1.基本扣除规范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2.企业对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对已售开发产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准予在当期据实扣除。

  3.公用部分——强调与销售收入的配比关系

  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

  4.基本配套设施——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热力站 、文体场馆、幼儿园、电站水厂等,视其营利性与否有不同处理(客观题考点)

是否营利性

成本费用扣除规则

非营利性的基本配套设施

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

营利性的基本配套设施

开发企业自用的按照建造固定资产单算成本

开发企业非自用的按建造开发产品单算成本

  5.附加配套设施——单建的通讯、医疗、学校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合建的通讯、医疗、学校设施——经济补偿可抵扣建造成本

邮电通信、学校、医疗设施

①单建的通讯、医疗、学校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

②合建的通讯、医疗、学校设施——经济补偿可抵扣建造成本

停车场所

①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

②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6.按揭担保金——不得减少计税所得,但发生损失可以据实扣除。

  7.委托境外销售的佣金支出——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限额。

  8.利息支出

  财务费用性质的合理的利息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

  9.损失

  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企业开发产品(以成本对象为计量单位)整体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按有关规定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10.折旧

  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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