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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职称经济法常见考点:赠与合同
发布时间:2016-08-31 03:39:32  已阅读:57

 【考点八十一】赠与合同
  (一)附义务的赠与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二)赠与的财产有瑕疵
  1.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2.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3.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赠与的撤销

任意撤销

法定撤销

撤销权人

赠与人

赠与人

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

情形

并非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时间限制

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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