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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职称经济法常见考点:定金
发布时间:2016-08-31 03:34:35  已阅读:45

【考点七十九】定金
  1.定金合同是否已经生效?
  (1)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
  (2)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何谓定金罚则?
  (1)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定金罚则的适用
  (1)因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2)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3)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4.立约定金
  (1)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5.解约定金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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