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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职称经济法常见考点:保全措施--代位权
发布时间:2016-08-30 04:37:48  已阅读:50

【考点七十三】保全措施--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1.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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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也合法。
  (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提示】所谓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提示】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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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优先受偿),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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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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