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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职称经济法常见考点:承诺
发布时间:2016-08-30 04:32:28  已阅读:57

【考点七十一】承诺
  1.承诺期限
  (1)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2)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2.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承诺的迟延

承诺的迟到

行为形态

受要约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

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

法律效果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

  3.承诺的生效时间
  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自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4.承诺的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即在承诺生效之前到达要约人。

【提示】承诺生效,合同成立;因此,承诺不存在撤销的问题,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的,属于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