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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常见考点: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制度
发布时间:2016-08-29 03:01:40  已阅读:59

【考点六十一】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制度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解释】代位求偿制度仅限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并不适用。
  1.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
  (1)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第三者的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2)被保险人未放弃向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
  (3)代位权的产生须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后。
  2.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1)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2)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3)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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