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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税法一》预习考点: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发布时间:2016-08-23 01:51:49  已阅读: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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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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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科目第三章消费税第十节申报与缴纳的内容。

  【知识点】: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3.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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