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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职称经济法常见考点:股份回购
发布时间:2016-08-23 11:52:18  已阅读:77

【考点三十五】股份回购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情形

异议股权回购请求权(五五不分红,分分合合还转财,本该解散偏存续,有限公司要回购)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4.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后期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上述1中10日内注销;2、3中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2.上述4中:不超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税后利润支付、1年内转让

  【提示1】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经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注销。

  【提示2】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标的。

  优先股的发行

  1.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同一公司既发行强制分红优先股,又发行不含强制分红条款优先股的,不属于发行在股息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

  2.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每股发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3.试点期间,上市公司可以采取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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