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级职称经济法常见考点:垄断协议 - 昆明培训|昆明财务培训|昆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昆明银行培训|昆明房地产培训|昆明学历提升|天学咨询|天学教育|昆明公开课培训|云南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云南学历提升|昆明在职研究生|昆明同等学力申硕
金融培训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证中心
2016年中级职称经济法常见考点:垄断协议
发布时间:2016-09-06 01:41:20  已阅读:125

【考点108】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行为,是指经营者为限制竞争而达成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根据参与联合的经营者所处的产业链环节是相同(产业链同一环节)还是相续(产业链上下环节),可分为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和纵向垄断协议行为。
  1.横向垄断协议
  (1)固定价格: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协同一致确定、维持或者改变价格的行为。
  (2)划分市场: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协同一致限定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行为。
  (3)联合抵制: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协同一致拒绝与特定交易相对人交易的行为。
  (4)不当技术联合: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协同一致以排除或限制竞争为目的,制定技术标准,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等行为。
  2.纵向垄断协议
  (1)固定转售价格:在同一产业链中上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确定下一环节经营者的销售价格的行为。
  (2)限定转售最低价格:在同一产业链中上一环节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通过协议确定下一环节经营者销售价格的行为。
  3.豁免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罚: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经营者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4.法律责任
  (1)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昆明财务培训、昆明会计培训、昆明会计证年检(继续教育)、昆明公司注册、昆明代理记账、昆明成人高考联系请致电0871-66306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