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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税法二》预习知识点:非居民企业的核定征收
发布时间:2016-09-05 03:13:02  已阅读: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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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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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科目第一章企业所得税第八节应纳税额的计算的内容。

  【知识点】:非居民企业的核定征收

  (一)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二)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三)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营业税税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解释1】税务机关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

  1.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

  2.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

  3.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解释2】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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