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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职称经济法常见考点:与关联方的交易
发布时间:2016-09-05 02:46:23  已阅读:102

【考点106】与关联方的交易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的“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2.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2)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3)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
  (4)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相关链接】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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