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05】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
(1)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3)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4)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法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2.兼职限制
(1)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2)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3)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4)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