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九十九】准予在税前扣除项目
(一)与人员薪酬有关的扣除项目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企业发生的合理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3.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4.补充保险
(1)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2)除企业依照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5.“三项经费”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扣除项目
1.业务招待费支出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提示】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租金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即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以及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所得税上视同销售的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公益性捐赠
(1)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提示】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利息费用(P370)
(1)准予据实扣除
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②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
③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不得超过限额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5.借款费用(P371)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资产成本,不得单独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6.损失
(1)损失额的确定
①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②企业存货因非正常损失而不能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并在税前扣除。
(2)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7.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8.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9.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汇总
扣除限额 |
特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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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扣除限额,超过部分应调增 |
业务招待费 |
①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60% ②销售(营业)收入×5‰ 允许扣除额为两个指标的较小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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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
销售(营业)收入×15% |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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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 |
工资薪金总额×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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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 |
工资薪金总额×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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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教育经费 |
工资薪金总额×2.5% |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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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养老保险费 |
工资薪金总额×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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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医疗保险费 |
工资薪金总额×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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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支出 |
年度利润总额×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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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佣金(非保险企业) |
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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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
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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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扣除,应全额调增 |
税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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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
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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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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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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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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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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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 |
纳税人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可以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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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全额扣除,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
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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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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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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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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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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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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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
研究开发费用 |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实际发生额×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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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 |
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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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创业投资企业 |
投资额×70% |
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抵免应纳税额 |
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
投资额×10% |
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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