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提示】在承包、承租纳税人的规定上,原增值税业务单位与“营改增”单位存在差异:
传统业务的纳税人承包承租:在境内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租赁或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营改增”纳税人承包承租: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