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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
发布时间:2016-09-01 03:12:11  已阅读:234

 增值税征税范围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的基本标准是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的大小;在销售额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符合资格条件的,也可申请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基本划分标准——销售规模的金额标准

  1.原增值税业务——销售、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登记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含)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2.“营改增”业务——应税服务的登记标准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解释1】年应税销售额的范围: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解释2】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注意辨析】

  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二)资格条件

  销售额不能达到规定标准但符合资格条件的,也可登记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5年4月1日以后规定的资格条件是: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以教材为准)

  (三)例外规定

  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规则中,有一般规定之外的例外规定,包括选择登记、不能登记两类。

  1.选择登记

  (1)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2)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不能登记

  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指自然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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