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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职称经济法常见考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发布时间:2016-09-01 03:01:40  已阅读:123

【考点九十五】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1.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解释】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者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亏损弥补期限自亏损年度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
  2.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1)纳税调整增加额
  ①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已经扣除,但税法规定根本不能扣除的项目(如税收滞纳金),应全额调增;
  ②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已经扣除,但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如业务招待费),超标部分应调增。
  ③未计或者少计的应税收益。
  (2)纳税调整减少额
  ①弥补以前年度(5年内)亏损;
  ②免税收入;
  ③加计扣除项目(如研究开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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