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九十二】出口退(免)税制度
出口退免税的制度 |
适用情形 |
免税并退税(免抵退) |
(1)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 (2)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列名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 |
免税但不予退税 |
(1)出口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出口以下货物免征增值税: 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②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③软件产品 ④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⑤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⑥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⑦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下列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包括但不限于): ①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 ②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注: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
既不免税也不退税(征税) |
(1)出口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者内容不实的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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