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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职称经济法常见考点:销售额的确定
发布时间:2016-09-01 02:32:17  已阅读:81

【考点八十七】销售额的确定
  (一)一般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1.价外费用的识别
  (1)价外费用(属于含税收入),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下列项目不作为价外费用处理,不包括在销售额内:
  ①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③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2.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应当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如果题目给出的金额含增值税,应当先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1)如何换算?
  不含增值税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
  (2)如何判断题目给出的金额是否含税?
  ①题目通常会明确交待是否含税,请考生认真阅读题干。
  ②价外费用属于含税收入。
  ③商业企业零售价属于含税价。
  ④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不含税金额。
  ⑤需要并入销售额一并缴纳增值税的包装物押金,属于含税收入。
  (二)核定销售额
  1.需要核定销售额的情形
  (1)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的。
  (2)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
  2.核定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时,按以下顺序进行: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在题目中一般体现为市场价);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3.组成计税价格
  (1)不涉及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属于从价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三)销售额确定的特殊规定
  1.包装物押金
  【提示1】此处讲的是包装物“押金”,而非包装物“租金”。
  【提示2】包装物押金属于含增值税收入,作销售处理时,应当先换算为不含税价格,再并入销售额征税。

  (1)非酒类产品、啤酒、黄酒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且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合同约定的期限)的,不并入销售额。
  (2)啤酒、黄酒以外其他酒类产品
  对销售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在收取当期并入销售额中征税。
  2.商业折扣
  (1)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冲减折扣额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将折扣额另开发票(或者将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备注栏分别注明)的,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在征收增值税时,折扣额均不得冲减销售额。
  3.以旧换新
  (1)一般货物: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2)金银首饰: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4.以物易物
  双方均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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