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等主体
2.不平等主体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一章总论第二单元经济仲裁的内容。
1.平等主体
(1)仲裁与民事诉讼均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横向关系)的经济纠纷(如公司之间出现合同纠纷),但二者不可并用。平等主体之间出现经济纠纷时,采取“或裁或审”的原则,当事人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
(2)仲裁实行自愿原则,只有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仲裁。
(3)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双方当事人均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
(4)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不平等主体
不平等主体之间(纵向关系)出现纠纷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选择与诉讼的性质有关:
(1)一般情况下(如甲公司对工商局的罚款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但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时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免费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提起行政诉讼。
(2)特殊情况下(如甲公司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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