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与承销》考试要点:保荐工作规程
保荐工作规程如下:
第一,保荐人应当建立健全保荐工作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保荐人不得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情形:(1)保荐人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7%;(2)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人股份超过7%;(3)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4)保荐人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融资。
第三,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刊登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人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原因。
第四,另行聘请的保荐人应当完成原保荐人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且持续督导的时间不得少于l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另行聘请的保荐人应当自保荐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展保荐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原保荐人应当承担其尽职推荐期间、持续督导期间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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