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八十二】借款合同
(一)《合同法》的基本规定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采取的措施限于下列3项,并不包括加收罚息或罚款等:
(1)停止发放借款;
(2)提前收回借款;
(3)解除合同。
2.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利息的支付方式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1)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4.借款利息的计算期间
(1)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借款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2)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二)民间借贷合同
1.本金认定的基本规则
(1)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
(2)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2.借期内利息
(1)没有约定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约定不明
①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3)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规定
①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提示】
①年利率24%以下之民间借贷利率受法律强制力保障,可申请司法强制执行;
②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认定为无效,超过上限的已给付的利息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债务人;
③年利率24%~36%的民间借贷利率拥有债权保持力但无执行力(债务人给,债权人收,不属于不当得利;债务人不给,债权人找人民法院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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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付借期内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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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没有约定 |
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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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不明 |
自然人之间借贷 |
不支付 |
其他民间借贷 |
人民法院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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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约定利率 |
(1)≤24%:有效 (2)>24%,≤36%:自愿支付 (3)>36%:无效 |
3.逾期利息
(1)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2)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①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不得超过24%)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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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利息的计算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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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约定了逾期利率 |
按有效逾期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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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逾期利息或约定不明 |
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 |
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还款之日起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
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 |
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逾期还款之日起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
(3)逾期利息与违约责任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自愿支付的处理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4.提前还款的利息计算
(1)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民间借贷复利计息且连续多次重新出具债权凭证
(1)本金的认定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
①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②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利息上限的认定
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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