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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税法》高频考点:税收立法
发布时间:2016-08-31 02:44:20  已阅读:112

 【考频分析】:

  考频:★

  注释:本考点2013年考过单选题。

  一、税收立法原则

  二、税收立法权及其划分

  三、税收立法机关

  【注册会计师高频考点】:税收立法

  一、税收立法原则

  掌握税收立法的概念:

  税收立法是指有权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则,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公布、修改、补充和废止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

  税收立法应遵循以下原则(了解)

  1.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2.公平原则

  3.民主决策的原则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5.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

  二、税收立法权及其划分

  1.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种类

  第一,按照税种类型的不同来划分;

  第二,根据任何税种的基本要素来划分;(不多见)

  第三,根据税收执法的级次来划分。立法权可以给予某级政府,行政上的执行权给予另一级——我国的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就属于这种模式。

  2.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现状

  注意三个要点:

  (1)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及全国统一开征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

  (2)地区性地方税收的立法权应只限于省级立法机关或经省级立法机关授权同级政府,不能层层下放。

  (3)我国目前尚无完整的税收立法权划分的法律规定,仅散见于各项法律法规中。

  三、税收立法机关

  狭义的税法与广义的税法。

  本教材口径是广义的税法:各有权机关根据国家立法体制制定的一系列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

  我国制定税收法规的机关不同,其法律级次也不同:

  (1)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2)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规定及条例。

  (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4)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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