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一章总论第一单元法律基础的内容。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刑事责任
(1)主刑: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解释1】考生应准确区分:(1)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类型;(2)在行政责任中,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类型;(3)在刑事责任中,主刑和附加刑的类型;(4)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时间。
【解释2】罚款属于行政责任,罚金属于刑事责任。
【解释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行政责任,“没收财产”属于刑事责任。
【解释4】拘留属于行政责任,拘役属于刑事责任。
【解释5】剥夺的具体政治权利是指:(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解释6】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但是管制最高不得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得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得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得超过25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