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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职称经济法常见考点:票据权利的行使
发布时间:2016-08-30 04:10:41  已阅读:84

【考点六十五】票据权利的行使
  1.付款请求权

提示付款

提示期限

汇票

见票即付的

出票日起1个月

远期的

到期日起10日

本票

出票日2个月

支票

出票日起10日

逾期提示

丧失对一般前手的追索权

付款人是否应当付款

票面存在形式瑕疵

瑕疵不影响持票人票据权利

应当付款

持票人因该瑕疵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拒绝付款

票面存在实质瑕疵

明知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拒绝付款

不知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善意付款有效

持票人善意且支付相当对价取得票据

应当付款

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持票人无对价取得票据

拒绝付款

  2.追索权

追索原因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

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追索权的保全

未取得拒绝证明

只能向出票人、承兑人追索”

逾期提示承兑、逾期提示付款

向一般前手追索

×

向出票人、承兑人(如果有)

追索权的行使期限

向出票人、承兑人追索

汇票、本票

自到期日/出票日起2年

支票

自出票日起6个月

向一般前手追索

首次追索

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再追索

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追索对象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按照规定不承担票据责任的除外)

追索金额

首次追索

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再追索

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

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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