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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税法二》知识点: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发布时间:2016-08-29 04:23:28  已阅读: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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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科目第一章企业所得税第四节资产的所得税处理的内容。

  【知识点】: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1.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客观题)

  静态投资资产不得扣除,动态转让资产,可以扣除。

  3.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规定(新增)

  (1)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3)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

  (4)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或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或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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