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五十七】最大诚信原则
1.是否如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1)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2)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3)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2.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后果
(1)能否解除合同?
①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②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最大诚信原则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保险人的解除合同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2)如果保险合同解除,已交纳的保险费能退吗?
①不赔不退
对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②不赔但退
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3.人身保险年龄申报不真实的特殊规定(误告)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超过30日,或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无权要求解除合同)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但若投保人为此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交的保险费,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