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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职称经济法常见考点:要约收购
发布时间:2016-08-29 02:55:12  已阅读:112

【考点五十六】要约收购

应当要约收购

达到30%+继续增持

通过协议方式直接超过30%

进行要约收购是否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事前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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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及其他合法支付方式

收购期限

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出现竞争要约除外)

撤销要约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不得撤销

变更要约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不得变更(出现竞争 要约除外)

直接公告变更事项,通知被收购公司,无须经中国证监会许可

禁止行为

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不得不公平对待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收购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转让,但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除外

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4亿、25%、10%)

终止上市

事后报告

收购完成后15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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