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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税法二》预习知识点:公益性捐赠支出
发布时间:2016-08-26 04:57:24  已阅读: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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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益性捐赠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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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科目第一章企业所得税第三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的内容。

  【知识点】: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直接的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

  【解释】公益性捐赠的扣除,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第一,这种捐赠必须是公益性的,非公益性的不得扣除;第二,这种捐赠必须是间接发生的,直接的捐赠不得扣除;第三,这种捐赠必须是通过非营利机构或政府机构发生的捐赠,通过盈利机构或个人发生的捐赠不得扣除。

  【扣除基数】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释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间接计算法下求利润,必然会考察公益性捐赠扣除)

  【解释2】公益性捐赠扣除的计算程序

  【解释3】公益性捐赠包括货币捐赠和非货币捐赠(一般考货币性捐赠);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

  【解释4】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捐赠,应分解为销售非货币性资产业务和对外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解释5】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捐赠,按公允价值缴纳增值税;但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和利润,存在税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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