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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职称经济法常见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2016-08-23 11:45:32  已阅读:106

【考点三十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股东资格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禁止其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解释】一个法人可以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法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组织机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法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由股东行使,当股东行使相应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3.审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法人人格否认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证明责任由股东承担,如果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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