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税法一》预习考点:金银首饰消费税计税规则 - 昆明培训|昆明财务培训|昆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昆明银行培训|昆明房地产培训|昆明学历提升|天学咨询|天学教育|昆明公开课培训|云南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云南学历提升|昆明在职研究生|昆明同等学力申硕
公开课培训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证中心
2016《税法一》预习考点:金银首饰消费税计税规则
发布时间:2016-08-22 05:07:31  已阅读:89

 【内容导航】:

  1.纳税人

  2.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3.税率

  4.计税依据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科目第三章消费税第九节消费税征税环节的特殊规定的内容。

  【知识点】:金银首饰消费税计税规则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委托加工(除另有规定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2.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凡采用包金、镀金工艺以外的其他工艺制成的含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等,都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国税函(1996)727号)

  3.税率

  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

  4.计税依据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4)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5)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

  (6)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昆明财务培训、昆明会计培训、昆明会计证年检(继续教育)、昆明公司注册、昆明代理记账、昆明成人高考联系请致电0871-66306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