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税法一》预习考点: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税额计算 - 昆明培训|昆明财务培训|昆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昆明银行培训|昆明房地产培训|昆明学历提升|天学咨询|天学教育|昆明公开课培训|云南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云南学历提升|昆明在职研究生|昆明同等学力申硕
公开课培训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证中心
2016《税法一》预习考点: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税额计算
发布时间:2016-08-22 04:39:19  已阅读:70

 【内容导航】:

  (一)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

  (二)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科目第三章消费税第六节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的内容。

  【知识点】: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税额计算

  (一)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

  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

  (二)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成本。

  公式中的“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昆明财务培训、昆明会计培训、昆明会计证年检(继续教育)、昆明公司注册、昆明代理记账、昆明成人高考联系请致电0871-66306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