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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职称经济法常见考点: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
发布时间:2016-08-22 04:24:43  已阅读:78

【考点二十五】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

  有限责任公司出现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1.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解释】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仅限于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不包括“转让主要财产”)决议持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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